汉和生物:股票发行方案(更正后)

2018年10月11日查看PDF原文
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有积极的影响。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特有风险。
第五节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一)《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摘要: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谭晓明、马霆、王建军、罗培繁、陈成、李福信、奚兆明、李志刚、许庆喜、蒋成、田茂林、张强、杨意娟、陆海、徐鹏宇、牟佳文、余洲、吴腾、廖广环、何文忠、胡龙信、于善祥、周丽萍、莫志南、周国、宋义平、李成刚、谢宇虹、黄莉、农柳凡、韦海英、陈仁辉、谢干玲。

  签订日期:2018年9月27日

  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价格:14.1元/股

  认购方式:本次股票发行全部以货币认购

  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在公告通知的缴款期限内将认购款全额缴付至公告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3、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在经过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发行事项后生效。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合同不存在其他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乙方所认购的股票无自愿限售安排。同时,乙方承诺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的转让将严格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要求进行。

  6、估值调整及其他特殊投资条款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书》中未约定估值调整、股份回购条款。股份回购的有关约定详见《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由甲方控股股东上海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谭晓明、马霆、王建军、罗培繁、陈成、李福信、奚兆明、李
志刚、许庆喜、蒋成、田茂林、张强、杨意娟、陆海、徐鹏宇、牟佳文、余洲、吴腾、廖广环、何文忠、胡龙信、于善祥、周丽萍、莫志南、周国、宋义平、李成刚、谢宇虹、黄莉、农柳凡、韦海英、陈仁辉、谢干玲分别签订)。

  7、违约责任条款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义务、或未能遵守其在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或其所作的声明或保证的内容存在虚假、错误、重大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该方即被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承诺和保证,守约方有权以其自身的名义,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3)如因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未获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全国股转系统的批准或备案核准,从而使得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向乙方发行股票,甲方不因此构成违约,本协议终止,甲方将于本次定向发行未获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缴纳的股份认购款无息退还给乙方。

  (4)如乙方被股转系统或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本协议自动解除,此种情况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方在协议解除后起五个转让日内将认购款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5)甲方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中止(或终止)本次定向发行的决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果甲方本次发行因此中止(或终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在甲方作出中止(或终止)本次定向发行的决定之日起的五个转让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行政审批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和限制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摘要

  1、如果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仍未实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投资方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申报工作或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
形式上市的申报工作;因证监会暂停IPO或中介机构暂停资格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公司延迟申报材料的,申报时间应相应顺延。

  控股股东应于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投资方签署股份回购协议。

  2、回购/收购价格:在控股股东收购投资方的股份时,股份收购的价格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按8%/年的单利计算的投资金额的本金加上利息之和(利息按投资方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至收购方支付收购款之日的期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回购价款=投资本金+投资本金×8%×投资期间/365-投资期间乙方获得的现金分红(投资期间指投资方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至回购方支付回购款之日)。

  3、若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等)对公司未来上市构成障碍,经双方确认,该等条款在公司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之日自动终止,以满足审核要求。投资人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就上述条款的终止出具书面确认书。
第六节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的限制股票发行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七节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经办人:左小文、李想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电话:0851-8652634
传真:0851-6856537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树
经办律师:蔡君友、陈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二、二十三层
电话:0755-83025058
传真:0755-86235050
(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吕江
经办人员:宋琰,白良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3层
电话:010-65955570
传真:010-65955570

第八节有关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梁承                  邹仕刚                  梁丽

        罗培繁                莫山农

  全体监事(签字):

        闭革林                陈海军                李福信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梁丽                  罗培繁                  周国

        许庆喜

                                            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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