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条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按 法律规定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必备条款第158条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法第186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的股 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 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必备条款第159条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 必备条款第160条 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 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在经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 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 必备条款第161条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首先通过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拟订章程修正案; (二)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就章程修正案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将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报经主管审批机关 批准后生效(如需); (五)公司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 必备条款第162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如需) 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必备条款163条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 补充意见函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 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 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 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 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 必备条款第165条 师”相同。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根据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所定义的关联人或关连人士之间的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 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的章程与 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章程未尽 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