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装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2018年10月15日查看PDF原文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一条的规定,“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
  截至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13日),公司共有7名在册股东。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7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4名、机构股东3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8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4名、机构股东4名。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上述发行前股东数量按照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13日股东人数计算。股权登记日后,公司股票进行交易,可能会导致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实际人数与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和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东人数之和不一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
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华特装饰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申请挂牌、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
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本次股票发行为定向发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共2名,其中下城双创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邱永前为现有股东及董事长,除现有股东外的发行对象总数不超过35人。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对象类型

  1      杭州下城科技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人/私募投资基金

  2                    邱永前                      自然人/现有股东

  1、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核查结果如下:

  (1)杭州下城科技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名称          杭州下城科技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MA2802T75H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杨六堡路11号304室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杭州下城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服务:股权投资

成立时间              2016年11月9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基金编号SY7837,备案时间2018年1月10日

发行对象的私募投资基  登记编号P1064098,登记时间2017年8月7日
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本次发行对象下城双创基金属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满足《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下城双创基金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具有其他禁止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情形。发行对象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持股的主体资格。

  (2)邱永前,男,197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现为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股东。1991年9月至2009年4月,历任浙江华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供应部和生产建设部经理、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今,担任浙江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4月至今,担任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顺孚粘土化工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1月至今,担任浙江华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临安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4月至今,担任浙江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至今,担任浙江临安创业贸易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担任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今,担任杭州德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0月至今,担任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邱永前持有公司27.93%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与童礼明一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该自然人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且已开通新三板股份转让投资者权限,其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参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条件。

  2、发行对象之间,及发行对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下城双创基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邱永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东华梓投资和德兆投资98.36%和50.00%出资份额,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股东童礼明与其为翁婿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过程

  本次发行属于非公开定向发行,发行过程如下:

  1、本次定向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股票发行方案明确了股票发行数量、价格、发行目的等内容。

  3、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1)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

  经主办券商核查,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邱永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东华梓投资和德兆投资98.3607%和50%出资份额,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股东童礼明与其为翁婿关系;下城双创基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董事会已经法定程序合法有效作出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主办券商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议案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查询了发行人上述会议相关的公告,具体如下:

  2018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主办券商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邱永前以货币债权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中的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股票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议案关联董事邱永前回避表决。
  (3)发行人股东大会经由法定程序合法有效作出同意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2018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主办券商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邱永前以货币债权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中的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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