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重装5: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0月19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国重装5      公告编号:临2018-080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0月19日14:00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15:00-10月19日15:00任意时间。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1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336,447,89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21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627,64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12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文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1,439,351,2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215,520股反对,占比0.015%;0股弃权,占比0%。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39,351,2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215,520股反对,占比0.015%;0股弃权,占比0%。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39,351,2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215,520股反对,占比0.015%;0股弃权,占比0%。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1,439,351,2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215,520股反对,占比0.015%;0股弃权,占比0%。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439,351,2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215,520股反对,占比0.015%;0股弃权,占比0%。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4,336,232,3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15,520股反对,占比0.005%;0股弃权,占比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336,232,3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15,520股反对,占比0.005%;0股弃权,占比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4,336,232,3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15,520股反对,占比0.005%;0股弃权,占比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黄兴旺、吴金凤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律师事务所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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