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临2018-083 证券代码:400069 证券简称:吉恩3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传票的日期:2018年8月14日 裁定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8日 收到裁定书的日期:2018年10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潘长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王宝坤,该公司职员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公司名称: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 被告二: 公司名称: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然波 公告编号:临2018-08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临2018-071号公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临2018-071号公告。 三、判决情况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受理了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且原告亦申请将该案件移送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4538元,退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该裁定尚未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公告编号:临2018-083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