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10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8-038
证券代码:836182        证券简称:洁诺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0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公告编号:2018-038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公告编号:2018-038
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五)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按照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告编号:2018-038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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