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有权部门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广州威麦云健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