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邦科技:涉及仲裁公告

2018年11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8-045
证券代码:830845          证券简称:芯邦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6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6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深圳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华龙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强谋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山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申请人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被申请人作为管理人的“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

                                                                          公告编号:2018-045
购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能基金”),该基金运行时间为12个月。同日双方签订《预约受让协议》。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投资的汇能基金于2018年11月24日到期,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申请人认为其条件符合《预约受让协议》的受让条件,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预约受让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履行该受让义务,并拒绝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按照《预约受让协议》约定履行受让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1,000万元款项受让申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2、裁定被申请人自申请仲裁之日起以1,000万元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2.3%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至投资款项支付完毕之日;
    3、裁定被申请人自申请仲裁之日起以1,000万元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计算至投资本金支付完毕之日;

  4、裁定本次仲裁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依据:

    双方签订《预约受让协议》,约定“如乙方(申请人)为本基金投资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10个工作日(预约受让期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被申请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预约受让:1、自《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成立生效之日起投资期满12个月后,本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本金及全部收益;2、自《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成立生效之日起投资期满12个月后,乙方持有的本基金出资份额未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的;3、自《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成立生效之日起投资期满12个月后,乙方未发生依据《基金法》及相关规定的非交易过户的情况”。


                                                                          公告编号:2018-045
    上述协议签署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汇能基金募集账户转账1,000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也出具证明确认收到申请人投资款项。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投资的汇能基金于2018年11月24日到期,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申请人认为其条件符合《预约受让协议》的受让条件,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预约受让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履行该受让义务,并拒绝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

    根据《预约受让协议》第三条第二款:“逾期预约受让违约金:甲方未于预约受让期内及时、足额给付乙方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应自逾期次日(即投资期满后的第11个工作日起),继续按未偿还剩余本金部分计算参考其对应的业绩比较标准,并以未偿还剩余本金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给付完毕”的约定,被申请人逾期受让申请人基金份额,应当自基金到期之日起以申请人的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其承诺的业绩比较标准(年息12.3%)继续支付投资收益,并自申请仲裁之日起以1,000万元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上述投资收益和违约金支付至其返还本金之日。经核算,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收益(年息12.3%)+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三)=年息23.25%,该标准未超过年息24%的法定上限。

    申请人认为本次仲裁系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原因导致,由此产生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45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仲裁对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裁决,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公司作为本次仲裁的申请人,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2018)深仲受字第361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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