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项进行必要的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予以认可。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形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强、宋思忠、佟绍成、唐克林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