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8年12月20日查看PDF原文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和医疗,证券代码:839550,以下简称“公司”)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对公司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如下事项,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根据公司前期提供的2018年度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2018年1-9月营业收入为1,367,174.47元,净利润为-10,850.79元,公司业绩持续亏损。公司资产负债率为99.48%,偿债风险大,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已达15,482,637.68元,净资产为145,622.38元。

  二、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均低于法定人数,且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职位空缺。

  就上述事项,主办券商已经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公司控股股东为李立,主办券商就公司相关事项多次试图与公司控股股东李立取得联系,但均未联系到,且主办券商通过电话、微信群、个人微信、邮件等告知公司控股股东李立,望其主动与主办券商取得联系,截至到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李立未与主办券商联系。
且公司目前没有信息披露负责人对接主办券商,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

  四、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要求公司提供财务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未能提供详细的资料,后经主办券商多次催促,公司依然未按主办券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中和医疗和公司控股股东李立已经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中和医疗、公司控股股东李立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立案时间:2018年3月9日;执行依据文号:(2017)京0108民初44616号;案号:(2018)京0108执5182号;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支付申请人503,962.00元。

  中和医疗、公司控股股东李立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2018年10月24日;案号:(2018)冀0982执2306号;执行标的:133,300.00元。

  中和医疗、公司控股股东李立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2018年10月15日;案号:(2018)京0106执9736号;执行标的:559,390.00元。

  六、公司及控股股东李立涉诉事项进展情况

  (1)淮海丽与李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事项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官网公布(2018)京0106民初9923号《淮海丽与李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2018年3
月20日,主要内容如下:原告淮海丽与被告李立、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淮海丽借款本金500,000.00元;二、被告李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淮海丽借款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李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淮海丽律师费50,00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00元;四、被告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立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立追偿;五、驳回原告淮海丽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官网公布(2018)京02民终8594号《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淮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2018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中。


  (2)李秀勤与李立、韩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事项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官网公布(2017)冀0982民初5611号《李秀勤与李立、韩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2018年3月26日,主要内容如下:原告李秀勤诉被告李立、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勤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立承担原告李秀勤因追索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00元。三、被告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立追偿。五、驳回原告李秀勤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中。

    (3)刘银聚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事项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官网公布(2018)京01民终1650号《刘银聚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落款日期2018年2月20日,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刘银聚因与被上诉人李立、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461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李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银聚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韩丽丽、李永华、亿邦公司对李立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韩丽丽、李永华、亿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李立追偿;四、驳回刘银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刘银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中。

  (4)刘翠凤与李立、韩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事项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官网公布(2017)鲁1724民初3527号《刘翠凤与李立、韩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2017年11月20日,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刘翠凤与被告李立、韩丽丽、李永
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翠凤借款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由被告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韩丽丽、李永华、北京亿邦中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立追偿;四、驳回原告刘翠凤要求被告李立支付公告费、保险费3,000.00元、律师费150,000.00元及快递费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中。

  七、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主办券商于2018年12月18日前往公司工商注册地现场,公司已未在此处办公,经公司相关人员介绍,公司办公地址已经迁往云海国际,主办券商于当日前往云海国际,但并未见到公司相关人员。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关注公司治理经营情况。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其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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