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维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维狮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2018年12月25日查看PDF原文

  经核查,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是其挂牌以来首次股票发行,已经公司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12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转网站上公告。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不构成连续发行。

  四、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新维狮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2017年存在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未及时披露,但事后经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追认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披露。除上述情形外,均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认为,除2017年存在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未及时披露,但事后经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追认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披露外,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一)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部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备案。”

  2018年12月10日,新维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以债权资产认购股票,不涉及募集资金,不需要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以债权资产认购股票,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经查阅《股票发行方案》等文件,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以债权资产认购股票,不涉及募集资金。

  自挂牌之日至本次发行前,新维狮未发行过股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是否用于宗教投资的意见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股票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以债权资产认购股票,且借款已全部花费在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不存在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的情形,不存在用于宗教投资的情形。

  六、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第三条第(三)项:“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经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gsxt.saic.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信息,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对象郑晓冰、郑晓
炜、郑海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新维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发行业务细则》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全部以债权形式认购,不涉及现金认购,所以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经核查后认为,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现有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因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
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如下:

序  发行对  认购数量  认购金额  发行对象类                任职情  是否在
                                                  认购方式

号    象      (股)    (元)        型                      况    册股东
                                                              董事长、

1  郑晓冰    4,500,000  9,000,000  自然人股东  非货币资产            是

                                                              总经理

2  郑晓炜    3,500,000  7,000,000  自然人股东  非货币资产  -        是

3  郑海其    2,000,000  4,000,000  自然人股东  非货币资产  -        是

合计          10,000,000  20,000,000

  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如下:

  (1)郑晓冰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4111987070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浙江新维狮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郑晓冰持有新维狮股份22,500,000股,持股比例为45%,为新维狮在册股东。
  (2)郑晓炜

  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4111979121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浙江新维狮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截至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郑晓炜持有新维狮股份17,500,000股,持股比例为35%,为新维狮在册股东。

  (3)郑海其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4111954122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郑海其持有新维狮股份1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20%,为新维狮在册股东。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如下:

姓名或名称  职务或性质                  与发行对象关联关系

            董事长、总经  郑晓冰为挂牌公司股东郑海其之子,为挂牌公司股东郑晓炜
郑晓冰      理,实际控制  之弟弟。挂牌公司董事沈顺英为郑晓冰之母,挂牌公司董事
            人之一        顾丽亚为郑晓冰配偶之母。

            实际控制人之  郑晓炜为挂牌公司股东郑海其之女,为挂牌公司股东郑晓冰
郑晓炜

            一            之姐姐。挂牌公司董事沈顺英为郑晓炜之母。

                          挂牌公司股东郑晓冰为郑海其之子,挂牌公司股东郑晓炜为
            实际控制人之

郑海其                    郑海其之女,挂牌公司董事沈顺英为郑海其之配偶,挂牌公
            一

                          司董事顾丽亚为郑海其子女配偶之母。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为原公司股东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九、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新维狮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认购公告明确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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