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科技:公司章程

2018年12月27日查看PDF原文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收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忠实义务。

  第九十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或其它方式对外融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条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或其它方式对外融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由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与会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职责分工及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工作制度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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