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科技:公司章程

2018年12月27日查看PDF原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为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监事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
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

  上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分配,但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公告的形式进行。

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公告的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传真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制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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