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36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应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公告编号:2018-036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