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或“法院”)于2016 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 津国恒”)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因此自2016年12月30同开市起暂停转让,待 公司重整事项基本完成后再依据相关规则申请恢复转让(详见公告:2016-058、 2016-059)。2017年5月10日,天津国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详见公告:2017-004)。2017年9月13日,天津国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 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详见 公告:2017-008、2017-009)。现将重整事项的有关进展说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