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18 2508 当事人: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 注 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中粮(福安) 智谷创新园 孵化器第五栋第二层。 张晓云,男, 1963 年出生, 时任海斯迪董事长、 总经理, 海斯迪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蒋平,男, 1977 年出生,时任海斯迪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申请挂牌报告期间内海斯迪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 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特斯拉) 2014 年存在 - 2 - 2 笔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为 1425 万元,其中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625 万元。 2015 年海斯迪及其全资子 公司洛阳特斯拉存在 3 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总金 额为 4289.15 万元。 2016 年海斯迪存在 1 笔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金额为 1260 万元。上述担保未履行 内部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上述六笔对外担保均涉诉并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斯迪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特斯拉对外担保构成《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项所述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海斯迪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诉讼情况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 张晓云、 蒋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海斯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晓云、 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海斯迪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 3 -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海斯迪, 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张晓云、 蒋平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 此告诫张晓云、 蒋平,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海斯迪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