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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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508
当事人: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 注
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中粮(福安) 智谷创新园
孵化器第五栋第二层。
张晓云,男, 1963 年出生, 时任海斯迪董事长、 总经理,
海斯迪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蒋平,男, 1977 年出生,时任海斯迪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申请挂牌报告期间内海斯迪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
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特斯拉) 2014 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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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笔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为 1425 万元,其中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625 万元。 2015 年海斯迪及其全资子
公司洛阳特斯拉存在 3 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总金
额为 4289.15 万元。 2016 年海斯迪存在 1 笔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金额为 1260 万元。上述担保未履行
内部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上述六笔对外担保均涉诉并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斯迪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特斯拉对外担保构成《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项所述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海斯迪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诉讼情况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
张晓云、 蒋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海斯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晓云、 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海斯迪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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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海斯迪, 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张晓云、 蒋平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
此告诫张晓云、 蒋平,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海斯迪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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