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公司法 第81條 第(7)款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784,146,500元。 公司法 第81條 第(4)款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備條款 第5條 第七條 本上海君實生物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 稱「本章必備條款 第6條 程」)由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通過,經國家有關部門及相 關監管機構批准後,於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在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交易之日起生 效,以取代原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公司章程及其修訂。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 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的文件。 第八條 本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必備條款 第7條 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本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 有關的權利主張。 在不違反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前提下,股東可以依據 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 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 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必備條款 第8條 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法 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根第15條 據業務發展需要,經有關政府機關批准,可在中國境外及香港 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設 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代表處、辦事處等分支機構。 第二章 經營宗旨及範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以技術為基礎,以創新為動力,以造福患必備條款 第9條 者為目標,通過創新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必備條款 第10條 公司法 公司的經營範圍:生物醫藥的研發,並提供相關的技術開發、第81條 第(2)款 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 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 動) 公司可以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業務發展和自身能力,經股東 大會和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如需)後,依法調整經營範圍,並按 規定辦理有關調整手續。 第三章 股份、註冊資本和股份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必備條款 第11條 的公司審批部門批准,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必備條款 第12條 票,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公司法 第81條 第(4)款 前款所稱人民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類的每一股份應 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 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 付相同價額。公司發行的內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在以股息或 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相同的權利。 第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內投資人和境必備條款 第13條 外投資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