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公司章程

2019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第4條

                                                                                                                                                  公司法
                                                                                                                                                  第81條
                                                                                                                                                  第(7)款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784,146,500元。                                                    公司法
                                                                                                                                                  第81條
                                                                                                                                                  第(4)款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備條款
                                                                                                                                                  第5條
第七條          本上海君實生物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 稱「本章必備條款
                                                                                                                                                  第6條
                程」)由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通過,經國家有關部門及相

                關監管機構批准後,於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在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交易之日起生

                效,以取代原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公司章程及其修訂。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

                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的文件。

第八條          本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必備條款
                                                                                                                                                  第7條
                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本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

                有關的權利主張。

                在不違反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前提下,股東可以依據

                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

                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

                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必備條款
                                                                                                                                                  第8條
                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法
                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根第15條
                據業務發展需要,經有關政府機關批准,可在中國境外及香港

                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設

                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代表處、辦事處等分支機構。


                        第二章  經營宗旨及範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以技術為基礎,以創新為動力,以造福患必備條款
                                                                                                                                                  第9條
                者為目標,通過創新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必備條款
                                                                                                                                                  第10條
                                                                                                                                                  公司法
                公司的經營範圍:生物醫藥的研發,並提供相關的技術開發、第81條
                                                                                                                                                  第(2)款
                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

                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

                動)

                公司可以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業務發展和自身能力,經股東

                大會和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如需)後,依法調整經營範圍,並按

                規定辦理有關調整手續。

                    第三章  股份、註冊資本和股份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必備條款
                                                                                                                                                  第11條
                的公司審批部門批准,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必備條款
                                                                                                                                                  第12條
                票,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公司法
                                                                                                                                                  第81條
                                                                                                                                                  第(4)款
                前款所稱人民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類的每一股份應

                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

                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

                付相同價額。公司發行的內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在以股息或

                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相同的權利。


第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內投資人和境必備條款
                                                                                                                                                  第13條
                外投資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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