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公司章程

2019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上刊登公告,有關報刊應當是中國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就向境外上市

                外資股股東發出的公告或按有關規定及本章程須於香港發出的

                公告而言,該公告必須按有關《香港上市規則》的要求刊登。

                公司必須發出充分的通知,以便登記地址在香港的股東有足夠

                的時間行使其權利或按通知的條款行事。


第二百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前條規定的發出通知的各種形式,適用
                於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

第二百〇一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
                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
                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48小時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或電
                子郵件或網站發布方式發出的,發出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有關公
                告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
                所規定的方式刊發。

第二百〇二條  若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
                本發送、郵寄、派發、發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關
                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適當安排以確定其股東是否希望只收取
                英文本或只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適用法律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
                並根據適用法律和法規,公司可(根據股東說明的意願)向有關
                股東只發送英文本或只發送中文本。

第二百〇三條  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期間,公司指
                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體之一。

第二百〇四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信息披露負責機構,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
                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百〇五條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二百〇六條  投資者關係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方針;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開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及其說明,包括生產經
                      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
                      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開披露的重大事項及其說明;

              (五)企業文化,包括公司核心價值觀、公司使命、經營理
                      念;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關信息及已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〇七條  公司將多渠道、多層次地與投資者進行溝通,溝通方式應盡可
                能便捷、有效,便於投資者參與。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於: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電話咨詢;

              (五)郵寄資料;

              (六)說明會或新聞發布會;

              (七)媒體採訪和報道;

              (八)廣告、宣傳單和其他宣傳資料;

              (九)現場參觀;

              (十)其他溝通方式。

                公司應合理、妥善安排接待過程,使來訪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
                經營情況,同時注意避免在接待過程中使來訪者有機會獲取未
                公開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章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

第二百〇八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第149條
                規定的程序通過後,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反對公司合併、

                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併、分立方案

                的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併、分立決議的內容

                應當作成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

                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前述文件還應當以郵件方式送達。在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的條

                件下,公司可採用公告(包括通過公司網站發布)的形式進行。

第二百〇九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必備條款
                                                                                                                                                  第150條
                                                                                                                                                  公司法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製資產負債表第173條
                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

                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公司法
                                                                                                                                                  第174條
                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

                者因合併而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必備條款
                                                                                                                                                  第151條
                                                                                                                                                  公司法
                公司分立,應當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第175條
                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公司法
                                                                                                                                                  第176條
                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必備條款
                                                                                                                                                  第152條
                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

                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必備條款
                                                                                                                                                  第153條
                                                                                                                                                  公司法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第81條
                                                                                                                                                  第(9)款
                      事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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