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公司章程

2019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公司法
                                                                                                                                                  第180條、
                                                                                                                                                  第182條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

                      者被撤銷;

              (六)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

                      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且人民法院據此予以解散。

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五)、(六)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必備條款
                                                                                                                                                  第154條
                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公司法
                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第183條
                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

                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四)項規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

                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

                算。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解散的,由有關

                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

                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條如董事會決定公司進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產而清算的除外),必備條款
                                                                                                                                                  第155條
                應當在為此召集的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聲明董事會對公司的狀

                況已經做了全面的調查,並認為公司可以在清算開始後12個月

                內全部清償公司債務。

                股東大會進行清算的決議通過之後,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立即終

                止。

                清算組應當遵循股東大會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東大會報告一

                次清算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業務和清算的進展,並在清算

                結束時向股東大會作最後報告。

第二百一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必備條款
                                                                                                                                                  第157條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百一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必備條款
                                                                                                                                                  第156條
                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公司法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按法第185條
                律規定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

                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百一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必備條款
                                                                                                                                                  第158條
                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法
                                                                                                                                                  第186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

                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

                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余財產,由公司股東按其持有

                的股份的種類和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

                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百一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必備條款
                                                                                                                                                  第159條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

                給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內收支必備條款
                                                                                                                                                  第160條
                報表和財務帳冊,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

                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在經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之日起30日內,將

                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

                止。


                    第二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二百二十條  公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必備條款
                                                                                                                                                  第161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修改本章程應按下列程序:

              (一)董事會首先通過修改本章程的決議並擬訂章程修正案;

              (二)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就章程修正案由股東大會進行表

                      決;

              (三)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將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章程修正案報經主管審批

                      機關批准後生效(如需);

              (五)公司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百二十二條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備條款》內容的,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必備條款
                                                                                                                                                  第162條
                司審批部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如需)後生效;涉

                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百二十三條本公司遵從下述爭議解決規則:                                                        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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