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條 補充意見函 (一)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第十一條 東與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 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於本章 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 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 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決。 前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時,應當是全部權利主 張或者爭議整體;所有由於同一事由有訴因的人或者該 爭議或權利主張的解決需要其參與的人,如果其身份為 公司或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應當服從仲裁。 有關股東界定、股東名冊的爭議,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決。 (二)申請仲裁者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 證券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申請仲裁者將爭議或者權利主 張提交仲裁後,對方必須在申請者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 仲裁。 如申請仲裁者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則任何 一方可以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證券仲裁規則的規定請 求該仲裁在深圳進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決因(一)項所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 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及台灣地 區)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 (四)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章 附則 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章程所稱「會計師事務所」的含義與「核數師」相同。 必備條款 第165條 本章程所稱「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 關係,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以及根據公司股票 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所定義的關聯人或關連人士之間的關 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 關聯關係。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超過」、 「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二十五條公司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的章程與公司章程有歧義 時,以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董事會 提交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第二百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聯交所主 板掛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