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香港 上市規則 附錄三 公司已發行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稱為非上市股第1(2)條 份。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持有公司非上市股份的 股東可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境外投資人,並在境外上市交 易。所轉讓的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應當遵守境 外證券市場的監管程序、規定和要求。所轉讓的股份在境外證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開類別股東會表決。非上 市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後與原境外上市外資股為同一類 別股份,即境外上市股份。 第四章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必備條款 第20條 定,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向特定投資人發行新股; (五)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批准後,根據國家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關監管規則規定的程序辦 理。 公司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股份,原股東無優先認購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可以出售無法追尋的股東的股份並保留所得款額,假若: 香港 上市規則 附錄三 第13(2)條 (一)在12年內,有關股份至少有3次派發股利,而該段期間內 股東沒有領取任何股利;及 (二)在12年期滿時,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於 報紙上公告表示有意出售股份,並通知該機構及公司股 份上市地有關的境外交易所及有關證券監管機構。 第二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 必備條款 第22條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必備條款 第23條 公司法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第177條 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 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 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經本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報國家有必備條款 第24條 關主管機構批准,購回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法 第142條 第1款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必備條款 第25條 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 (四)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必備條款 第26條 公司股份的或者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時,應當公司法 事先經股東大會按本章程的規定批准。經股東大會以同一方式第142條 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變經前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 或者放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前款所稱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同意承擔購回股份 義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協議。 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條 對於公司有權購回的可贖回股份,如非經公開交易方式或以要香港 上市規則 約方式購回,其價格必須限定在某一最高價格;如以要約方式附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