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公司章程

2019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第21條
                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香港

                                                                                                                                                  上市規則
                                                                                                                                                  附錄三
                公司已發行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稱為非上市股第1(2)條
                份。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持有公司非上市股份的

                股東可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境外投資人,並在境外上市交

                易。所轉讓的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應當遵守境

                外證券市場的監管程序、規定和要求。所轉讓的股份在境外證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開類別股東會表決。非上

                市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後與原境外上市外資股為同一類

                別股份,即境外上市股份。


                        第四章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必備條款
                                                                                                                                                  第20條
                定,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向特定投資人發行新股;

              (五)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批准後,根據國家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關監管規則規定的程序辦

                理。

                公司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股份,原股東無優先認購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可以出售無法追尋的股東的股份並保留所得款額,假若:    香港

                                                                                                                                                  上市規則
                                                                                                                                                  附錄三
                                                                                                                                                  第13(2)條
              (一)在12年內,有關股份至少有3次派發股利,而該段期間內

                      股東沒有領取任何股利;及

              (二)在12年期滿時,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於

                      報紙上公告表示有意出售股份,並通知該機構及公司股

                      份上市地有關的境外交易所及有關證券監管機構。

第二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                                必備條款
                                                                                                                                                  第22條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必備條款
                                                                                                                                                  第23條
                                                                                                                                                  公司法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第177條
                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

                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

                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經本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報國家有必備條款
                                                                                                                                                  第24條
                關主管機構批准,購回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法
                                                                                                                                                  第142條
                                                                                                                                                  第1款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必備條款
                                                                                                                                                  第25條
                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

              (四)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必備條款
                                                                                                                                                  第26條
                公司股份的或者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時,應當公司法
                事先經股東大會按本章程的規定批准。經股東大會以同一方式第142條
                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變經前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

                或者放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前款所稱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同意承擔購回股份

                義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協議。

                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條        對於公司有權購回的可贖回股份,如非經公開交易方式或以要香港

                                                                                                                                                  上市規則
                約方式購回,其價格必須限定在某一最高價格;如以要約方式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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