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 購回,則必須以同等條件向全體股東提出要約。 (2)條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法購回股份後,屬於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情形必備條款 第27條 的,應當在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十七條第(二)公司法 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屬於本章程第142條 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 工。 公司依法註銷購回股份後,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 資本變更登記並作出相關公告。 被註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的註冊資本中核減。 第三十二條 除非公司已經進入清算階段,公司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應必備條款 第28條 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以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其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 配利潤賬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 除; (二)公司以高於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相當於面值的部分從 公司的可分配利潤賬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 所得中減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辦法辦理: 1、購回的股份是以面值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 利潤賬面余額中減除; 2、購回的股份是以高於面值的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 可分配利潤賬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 得中減除;但是從發行新股所得中減除的金額,不 得超過購回的舊股發行時所得的溢價總額,也不得 超過購回時公司溢價賬戶或資本公積金賬戶上的金 額(包括發行新股的溢價金額); (三)公司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利 潤中支出: 1、取得購回其股份的購回權; 2、變更購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購回合同中的義務; (四)被註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根據有關規定從公司的註冊資本 中核減後,從可分配的利潤中減除的用於購回股份面值 部分的金額,應當計入公司的溢價賬戶(或 資本公積金 賬戶)中。 第五章 購買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 第三十三條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對購買或必備條款 第29條 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前述購買公司股份 的人,包括因購買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間接承擔義務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為減少或 者解除前述義務人的義務向其提供財務資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本章第三十五條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章所稱財務資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必備條款 第30條 (一)饋贈; (二)擔 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 人履行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 起的補償)、解除或者放棄權利; (三)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公司先於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以 及該貸款、合同當事方的變更和該貸款、合同中權利的 轉讓等;及 (四)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淨資產或者將會導致淨資產 大幅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本章所稱承擔義務,包括義務人因訂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 論該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也不論是由其個人或者 與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了其財務狀 況而承擔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下列行為不視為本章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必備條款 第31條 (一)公司提供的有關財務資助是誠實地為了公司利益,並且 該項財務資助的主要目的不是為購買本公司股份,或者 該項財務資助是公司某項總計劃中附帶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財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據本章程減少註冊資本、購回股份、調整股權結構 等; (五)公司在其經營範圍內,為其正常的業務活動提供貸款 (但是不應當導致公司的淨資產減少,或者即使構成了減 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及 (六)公司為職工持股計劃提供款 項(但是不應當導致公司的 淨資產減少,或者即使構成了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 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東名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票採用記名式。 必備條款 第32條 公司內資股股東所持股票的登記存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內資股股東的股東名冊及股東持有的股份以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簿記系統記錄的數據為準。 公司的H股股票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託管屬下的受託代管 公司託管,亦可由股東以個人名義持有。 公司股票應當載明的事項,除《公司法》規定的外,還應當包括香港 上市規則 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19A.52條 在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期間,無論何時,公司必須確保其 所有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證券的一切所有權文件(包 括H股 股 票),載有以下聲明: (一)股份購買人與公司及其每名股東,以及公司與每名股 東,均協議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股份購買人與公司的每名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事、 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行事的公司亦與每名 股東同意,將因公司章程而產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