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3:重整计划(草案)

2019年0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股(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按照1股计算)。

  (四)预计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

  对预计债权的债权人按已申报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预留相应的现金和股票,预留的现金计2,500,000.00元,预留的股票计32,412,639.89股,前述现金和股票均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两年,预计债权的债权人仍不领受上述的现金和股票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和股票的权利,提存的现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存的股票由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予以处置,处置所得归公司所有。

  (五)根据上述方案清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国恒铁路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按照上述债权清偿方案,国恒铁路债权(含普通债权和预计债权)清偿率约为13.27%。

    三、引入重整资源

其关联方对本次重整提供支持如下:

  (一)捐赠资产

  向国恒铁路捐赠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4,559,438,080.01元的资产
(捐赠资产明细详见附件一),使国恒铁路恢复可持续经营能力。

  (二)资产置换

  为充分维护国恒铁路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重整将采取等值置换的方式剥离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即将公司现有全部资产以账面原值2,716,527,119.99元(以2016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计,与国恒铁路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2,716,527,119.99元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
    四、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国恒铁路以资本公积转增3,700,000,000股股票,其中部分用于清偿债权、部分分配给全体股东,部分通过依法变现获得后续流动资金。

  (一)国恒铁路现有资本公积1,272,098,379.22元,待受让国恒铁路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捐赠4,559,438,080.01元的资产后,根据会计准则,资本公积将增至5,831,536,459.23元。

  (二)国恒铁路以资本公积转增股票3,700,000,000股,转增的股票中的
597,508,756.80股用于分配给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国恒铁路股东,按每10股转增4股进行分配。

  剩余的3,102,491,243.20股股票由全体股东无偿让渡并在本次重整中处置,具体如下:

  1、392,768,211.41股股票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所需股票,按每100元债权分

  2、2,709,723,031.79股股票用于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五、后续经营和重新上市安排

  1、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经营前述捐赠和置换的资产,重整投资人需对上述资产2019年、2020年、2021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做出承诺,该业绩承诺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不低于50,000,000元、150,000,000元、300,000,000元。

  2、国恒铁路法律主体不变。经重整执行完毕的国恒铁路仍是一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满足重新上市的各项条件后,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交易。


  一、国恒铁路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沿革

  1989年,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林西县政府批准,在原林西糖厂、林西电线厂基础上改组设立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国家体改委以(1993)260号文批准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制试点企业。
  1996年3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48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594。

  2005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289号文《关于内蒙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持有的9,906.62万股、5,118.3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6年8月30日,公司注册地迁至天津,公司名称由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24日,公司名称由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以来,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国恒铁路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且日趋严重,以致公司连年亏损,难以清偿到期债务。自2011年起,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7月17日被暂停上市,并于2015年5月29日终止上市。

  目前,国恒铁路股票在股转系统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恒3”,股票代码为400064。

  (二)股本结构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恒铁路的总股本为1,493,771,892股,全部为
共计持有90,000,000股国恒铁路股票,占国恒铁路总股本的6.03%。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90,000,000          6.03%

  2              孙剑平                  71,470,160          4.78%

  3              周仁瑀                  18,593,333          1.24%

  4                徐飞                  18,230,000          1.22%

  5                沈燕                  11,171,321          0.75%

  6              谢东杰                  6,686,500            0.45%

  7              蒋玉秋                  6,388,121            0.43%

  8              夏小条                  6,090,000            0.41%

  9              詹先凤                  5,851,700            0.39%

  10              谢吉祥                  5,500,000            0.37%

  (三)申请重整情况

  因国恒铁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国恒铁路于2016年1月21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重整。天津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国恒铁路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16)津02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恒铁路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国恒铁路清算组担任国恒铁路管理人,负责国恒铁路重整工作。其后,天津二中院指令国恒铁路制定重整计划。

  (四)资产情况

  根据国恒铁路财务记载情况(主要依据为2016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恒铁路现有全部总资产为1,778,061,281.83元,该部分资产账面原值为2,716,527,119.99元。为维护国恒铁路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重整所涉总资产按账面原值2,716,527,119.99元计价。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申报债权共计8,206,428,827.86元。其中,税款债权为27,132.05元,普通债权为8,206,401,355.81元。

  2、债权审核情况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已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普通债权为3,635,500,198.85元,税款债权为27,132.05元。

  3、职工债权情况

  职工债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权金额为4,927,747.29元,前述债权的债权人纳入职工债权组,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属于《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总计636,822.14元,该项费用的债权人无需纳入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4、预计债权情况

  根据国恒铁路财务记载情况,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有法院判决确认的5家债权人总计326,626,398.88元债权列入预计债权。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铁路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权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国恒铁路,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中同时安排对国恒铁路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中证登北京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恒铁路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为解决国恒铁路本次重整中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国恒铁路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国恒铁路捐赠资产,捐赠资产评估值为4,559,438,080.01元(捐赠资产明细详见附件一),使国恒铁路恢复可持续经营能力。

  该捐赠行为在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实施。

  1、国恒铁路受让国恒铁路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捐赠的4,559,438,080.01元资产。受让资产后,根据会计准则,国恒铁路资本公积将从1,272,098,379.22元增至5,831,536,459.23元。

  2、国恒铁路以资本公积转增股票3,700,000,000股,转增股票中597,508,756.80股用于分配给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国恒铁路股东,按每10股转增4股进行分配;

  剩余的3,102,491,243.20股股票由全体股东无偿让渡并在本次重整中处置,具体如下:

  (1)392,768,211.41股股票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所需股票,按每100元债权分得10股股票计算;

条件受让。

  上述股票最终实际让渡及受让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北京公司实际确认的数量为准,不足1股的按1股计算。

  三、债权分组情况

  依据初步的债权审查情况,国恒铁路重整设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债权总额为4,927,747.29元,共计17家债权人。

  (二)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债权总额为27,132.05元,共计1家债权人。

  (三)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为3,635,500,198.85元,共计81家债权人。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四、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

  (一)确认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

  1、职工债权

共计5,564,569.43元,以上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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