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3:重整计划(草案)

2019年0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划草案即为通过。国恒铁路将依法向天津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果表决组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国恒铁路保留向天津二中院申请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国恒铁路、国恒铁路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的,天津二中院将对本次重整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国恒铁路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本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国恒铁路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前款期限内执行完毕,国恒铁路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按天津二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各类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清偿或分得股票,或者债权人与国恒铁路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

  2、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或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及用于偿债的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
  3、捐赠和置换的资产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4、遴选了新的重整投资人。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向天津二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国恒铁路可向天津二中院申请下达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国恒铁路和/或管理人向天津二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天津二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国恒铁路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六个月,自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若国恒铁路向天津二中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则管理人向天津二中院提交延长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最终批准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国恒铁路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天津二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国恒铁路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国恒铁路重整计划的执行。国恒铁路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九、其他说明事项


  1、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转增股票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二)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已经天津二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提存的偿债资金及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债股票在处置变现后也将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债权)金额与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金及转增股票。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在处置变现后也将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对于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债股票在处置变现后也将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16年12月15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四)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国恒铁路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以及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国恒铁路及管理人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规定支付,其中管理人报酬将由法院确定。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国恒铁路随时支付。

  国恒铁路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国恒铁路随时清偿。

  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所需的资金将由国恒铁路在重整执行期内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借款,借款期限为九个月,借款期内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该笔借款以国恒铁路在重整执行期内处置转增股票所获得现金进行偿还。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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