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证字2018第00450号 致: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元堂国药”、“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易元堂国药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孙峰律师、洪嘉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易元堂国药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易元堂国药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等的要求,对易元堂国药就本次挂牌的批准授权、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天律证字2018第00041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的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易元堂国药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易元堂国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特殊问题 一、反馈意见1: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表及明细账、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访谈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查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出具的声明。 2、分析过程及结论 经核查,自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虽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但已于报告期期末清理完毕。自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的相关挂牌条件。 二、反馈意见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登录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查阅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取得了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2、分析过程及结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本所律师已按要求进行了核查和推荐。 (二)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 出具的声明,并登陆了中国证监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环境保护局、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2、分析过程及结论 经核查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声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经登陆中国证监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环境保护局、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官方网站查询,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前述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三、反馈意见3:关于公司的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核查公司、人员、车辆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 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一)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公司的经营业务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代用茶、调味料(固态),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生产销售(以上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经营期限内经营);农副产品收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司主要业务合同的审查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系为生产、销售中药饮片。 2、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 序 所获资质 发证机关 颁证日期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号 1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7.25 皖环许可亳字 2018.7.24 许可证 03030056号 2 ISO9001:2008 中鉴认证有限责任 2016.3.31 0070016Q1109 2018.9.14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 12R0S 3 药品GMP证书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 2017.10.23 AH20160299 2021.2.1 督管理局 4 药品GMP证书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 2017.10.23 AH20160353 2021.12.1 督管理局 5 药品生产许可证书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 2017.10.18 皖20160293 2020.12.31 督管理局 6 自理报检企业备案 阜阳出入境验检疫 2016.11.02 3406600398 长期 登记证明书 局 7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阜阳海关 2016.10.25 3417960134 长期 登记证书 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亳州市商务和粮食 2017.10.25 02858517 —— 案登记表 局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7起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的行政处罚,1起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决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请参见《法律意见书》“第十九章、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