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元堂:补充法律意见书2

2019年0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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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证字2019第00024号
致: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元堂国药”、“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易元堂国药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孙峰律师、洪嘉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易元堂国药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易元堂国药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等的要求,对易元堂国药就本次挂牌的批准授权、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天律证字2018第00041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的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易元堂国药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易元堂国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特殊问题

  一、反馈意见1:公司销售产品中存在冬虫夏草这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请公司补充披露、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经营冬虫夏草的相关资质(如需),对资质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安徽省国家Ⅰ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行政审批办公办事指南》;访谈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工作人员并走访了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的窗口等相关工作人员,取得了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冬虫夏草行政许可事宜的说明》;并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市农业委员会、亳州市市场管理监督局的公开信息进行了查询。

  2、分析过程及结论

  经本所律师查询以及公司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办理经营冬虫夏草的行政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规定,冬虫夏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按照上述规定,公司销售冬虫夏草应获得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的批准。

  但是根据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王辉出具的说明,公司未办理经营冬虫夏草的相关许可,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亳州市农业委员会和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从未对公司提出过经营冬虫夏草的审批或资质许可要求,公司亦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就公司经营冬虫夏草是否需获得审批许可事宜,本所律师于2019年1月22
日访谈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工作人员,走访了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的窗口等相关工作人员,并登陆了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了安徽省农村农业厅与国家保护植物的相关审批情况。根据访谈情况和查询结果,实践中,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仅受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冬虫夏草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采集和销售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并无对应的行政审批对接部门,对于冬虫夏草的经营应当纳入食品药品的监管范围,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管理。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了《关于冬虫夏草经营许可资质的说明》:“冬虫夏草是《中国药典》收录的药材和饮片品种,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元堂国药”)已取得药品GMP证书,且易元堂国药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生产范围包括中药饮片。根据现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易元堂国药具有生产及销售冬虫夏草饮片的资质。”

  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就上述问题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冬虫夏草行政许可事宜的说明》:“冬虫夏草的采集和销售不属于本委的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就冬虫夏草的销售向本委申请行政审批。”

  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种类中的一种,其主要产地为青藏高原等高海拔地带,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由于冬虫夏草产地的局部性和特殊性,部分非冬虫夏草产地的省市对冬虫夏草经营资质许可或审批理解存在差异。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曾多次向主管机关咨询经营冬虫夏草的资质办理事宜,相关主管部门从未对公司经营冬虫夏草提出资质办理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经营冬虫夏草未办理相关许可资质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安徽省作为非冬虫夏草产地,主管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无办理采集、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事项。因此,易元堂国药虽未取得经营冬虫夏草的审批,但符合安徽省冬虫夏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的监管要求。且公司已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其经营冬虫夏草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报告期内经营冬虫夏草不存在因违反工商、野生植物保护、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公司经营冬虫夏草的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二、反馈意见2:关于消防。公司目前位于谯城区南京路南侧(西马园路8号)的一栋办公用房因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请公司补充披露、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1)该处办公用房具体需要履行的是消防验收程序、消防备案手续还是消防安全检查;(2)该处办公用房是否已经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暂停对外经营活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上述问题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1)该处办公用房具体需要履行的是消防验收程序、消防备案手续还是消防安全检查;(2)该处办公用房是否已经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暂停对外经营活动。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查阅了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走访了公司该处办公用房以及搬迁厂房办公室。

  2、分析过程及结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位于谯城区南京路南侧(西马园路8号)尚未办理消防验收的办公用房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时,根据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的谯公消设备字(2018)第087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上述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应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因此,公司位于谯城区南京路南侧(西马园路8号)因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办公用房需要履行的是消防备案程序。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走访,公司工作人员已于2019年1月23日从尚未办理竣工消防备案的办公用房搬到生产厂房北面第一幢楼的办公室。目前尚未办理消防验收的办公用房已停止使用并暂停对外经营活动。

  (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上述问题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办公用房问题,2018年12月21日,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出具证明确认:易元堂国药目前位于谯城区南京路南侧西马园路8号的办公用
房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该办公用房自建成以来未发生过消防安全事故,目前公司正在补办该房屋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积极进行整改。兹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11日,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今,能够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安全生产,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处罚或已立案调查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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