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cn/)、安徽省消防总队(http://www.ah119.cn/index.html)、亳州消防支队网等官方网站查阅公开信息,未发现公司存在因上述办公用房问题被主管机关处罚的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办公用房存在不合规问题外,易元堂国药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三、反馈意见3:关于公司章程。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章程(挂牌用)》是否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回复: 根据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亳)登记企备字【2019】第103号《备案通知书》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实,易元堂国药于2019年1月19日向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挂牌用)》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予备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孙峰_______________ 洪嘉玉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