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昕、高晨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