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洋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2019年04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16
证券代码:835248        证券简称:越洋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云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省宇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雪琼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6日原告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洋科技)签订了《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磷铵二分厂的资产登记注册成立

                                                                          公告编号:2019-016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越洋科技拟向原告定增发行2,400万股股票的方式购买原告持有该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并由被告越洋科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收购项目公司的相关必要程序,完成收购。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磷铵二分厂的资产登记注册成立了项目公司四川省宇洋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将四川省宇洋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过户至越洋科技名下,完成了资产的转移。截止目前,越洋科技尚未按框架协议约定履行向原告定向发行2,400万股权的义务。据此,原告现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四川省宇洋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于原告。

  2、请求判令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或赔偿原告4,734.9万元。

  3、请求判令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费用损失599,761.7元(履约费用、投资、律师费等)。

  4、请求判令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4,384,898.51万元。

  5、请求判令四川省宇洋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1、2、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答辩人因与原告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做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只收到法院传票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并无收到原告的任何举证材料,答辩人与原告经济往来中,共签署过三份合同。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来看,似乎是按照第一份框架合同作为依据提起该诉讼的;但双方合作一共实施了三份合同,分别为:《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票购买协议》,除了原告提到的框架合同以外,还有实际执行的两份合同,这两份合同是经双方签字确认实施执行,并且广西越

                                                                          公告编号:2019-016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和2017年8月25日披露了《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16-095)、《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质押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现合同签署双方都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要求,原告目前已拥有被告的2275万股票,并不存在违约情况。(详见备查文件)
(七)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19年4月8日收到法院传票,本案件将于2019年5月3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也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不存在对公司本期利润等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截止目前为止,只收到传票未收到原告提供的任何证据材料;

  2、截止目前为止,公司已与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票购买协议》约定持股2275万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川01民初82号


                                                                          公告编号:2019-016
(三)《民事起诉状》
(四)《举证通知书》(2019)川01民初82号
(五)《答辩状》
(六)《原告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证据目录》

                                            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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