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金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19年04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4237        证券简称:皖江金租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

  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等相关

  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及中国其它有关法  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共产党章程》及
律、行政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公告编号:2019-022

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债券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  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  的修改方案;(十三)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三)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五)董事会决定公查总裁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司重大问题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部的意见;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无                                        新增第六章党总支部

                                              第一百○四条公司设立党总支部。党总支部
                                          设总支部书记1名,其他支部成员若干名。符合条
                                          件的党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
                                          部。同时,公司按照规定设立党总支部纪律检查委
                                          员。

                                              第一百○五条公司总支部、纪委设立专门工
                                          作机构,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一百○六条公司党总支部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
                                          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党总支部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
                                          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
                                          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支持纪律检查委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

序号            出资人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序              出资人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万股)      (%)      号                                  (万股)        (%)

  1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246,800    53.65%      1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5,000      35.87%
  2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43,200    31.13%      2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43,200      31.13%
  3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2,500      4.89%      3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81,800      17.78%
  4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2,500      4.89%      4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2,500      4.89%

  5    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7,000      3.70%      5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2,500      4.89%


                                                                              公告编号:2019-022

  6      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      4,000      0.87%      6    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7,000      3.70%

  7      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      4,000      0.87%      7      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        4,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