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能源: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2019年04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13
证券代码:832372      证券简称:西藏能源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成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赛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承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加罗、西藏嘉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4月7日,原告与本公司签署了《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地区班戈县北拉镇10MW并网光伏电站(暨班戈金凯光伏电站二期)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包班戈金凯10MW光伏项目勘察设计、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不含110kv

                                                                          公告编号:2019-013
升压站,分界为光伏场区至升压站35kv开关柜(含35kv开关柜的采购及施工)并入一期系统,含通信、监控、继保自动化等信号的系统接入),合同总价款为固定总价63,000,000.00元。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十条约定,本公司应在2017年5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即合同总价款的10%;在并网发电之日起60天内,或自项目主设备(足见全部到场)到场之日起6个月内,原告向本公司提供合同总价款5%的为期一年的质量保函,本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除应支付合同款外,本公司还应按年利率6.5%向原告支付带资利息,计息的基数为合同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金额,计息起始时间为项目工程并网发电之日或视为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计息截止时间为被告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3.1.1条约定内容,向总包方支付合同的实际到账日期。“通用合同条款”第1.1.6.5条约定,具备并网发电条件指承包范围内与并网整套启动实验有关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几调试工作全部结束,不含240小时试运行。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2.2.5条的约定,本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30天(含30天)的,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7年5月19日,本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6,300,000.00元,2017年5月26日,项目主设备(全部组件)到达现场,2017年6月29日,原告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2017年12月19日,本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00.00元,2017年2月13日,原告向本公司开具了质量保函。在开具质量保函后,原告多次与本公司联络,要求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6,700,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带资利息,但本公司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要求:
1.判定本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6,700,000.00元;
2.判定本公司支付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12月19日的带资利息
  1,746,826.03元(56,700,000.00*173/365*6.5%=1,746,826.03);
3.判定本公司支付带资利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为
  1,008,016.44元(26,700,000.00*212/365*6.5%=1,008,016.44);


                                                                          公告编号:2019-013
4.判定本公司支付违约金3,150,000.00元;以上共计32,604,842.50元;
5.判定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正泰国际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以本公司未支付其班戈县金凯光伏电站二期相关费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本公司支付相关费用32,640,842.5元,在一审庭审时,本公司提起14,750,000.00元反诉请求。该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即由本公司支付正泰国际工程公司27,708,016.44元。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截至报告披露日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的公众形象及商誉的负面影响,将会对生产经营持续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将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但由于本次诉讼目前并未结案,因此目前对公司的应付账款和利润暂时没有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藏民初12号;
2、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藏民初12号;
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藏民初12号;
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藏财保2号之一;


                                                                          公告编号:2019-013
5、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保管人通知书(2018)藏财保2号;
6、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8)藏财保2号;
7、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藏财保2号之二;
8、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

                                          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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