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兴付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2019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讨论及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结2018年公司总体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对2018年度各项业务指标进行分析,并对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未来规划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监事会2018年年度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根据2018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2019年工作计划,编制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予以汇报。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布的《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04)及《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京会兴审字第08000094号《审计报告》,2018年度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8,210,985.07元。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通过拟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焦维、李宁 (三)结论性意见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式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