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网华: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9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4月22日第一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的规模和性质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大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材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3.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未披露。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两项并用,具体使用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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