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038 证券简称:信维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信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北京信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 第十四条公司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为 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普通股或优先股。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六条公司的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 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让或者注销。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职工。 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 股份类别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八)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额获得股利;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应遵循 《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履行通知等相应义务: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支付全额股息。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划;……(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发行方案、股票转让方式、转板和退市; 发行方案、股票转让方式、转板和退市;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公司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范围内 事项。 的股票发行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 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第五十七条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册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备查文件 《北京信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北京信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