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2019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12
证券代码:833300        证券简称:利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树股份”)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2018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8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19-012
内容与格式模板》等规则的要求,公司2018年度报告基本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2018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相关信息,公司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经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三、关于《2018年年度不分配利润》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财务报表,2018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32,229,179,18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7,860,045.43元,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及战略需要,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及战略需要,因业务拓展需要流动资金,以及“福建利树高强瓦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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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二期生产线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对于2018年的利润暂不进行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
  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该机构担任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前期报表相关数据》议案的独立意

                                                  公告编号:2019-012
  见

  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系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所作的合理修订和调整,会计差错更正事宜未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前述事宜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七、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经认真核查,公司此项关联担保和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诸建华及其配偶凌小云、陈时升及其配偶王淑媚、诸时茂提供关联担保,增强了公司融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方为公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不收取费用,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将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补充确认关联交易》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林奇、张信任、刘璇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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