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5thFloor,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邮编/Zip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上海 深圳广州 西安沈阳南京 杭州海口 菏泽成都 苏州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康达股会字【2019】第0156号 致: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法律意见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的《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2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讨论事项,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19年5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柳巷甲一号院意菲克大厦A座三层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柯细兴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均为2019年4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55,338,94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75,440,698股的【73.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2018年度审计报告》; (五)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 (六)审议《2019年度财务预算》; (七)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审议《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九)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或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