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事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08日查看PDF原文
致: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7日(星期二)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388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尤捷律师、陈武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年4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年4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
      //www.neeq.com.cn)公告,该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
      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星期二)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莲花路2388号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杨桂生
      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20日
      以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25日。经
      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6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96,56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8,000,000股)的53.41%。

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代理人)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
      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
      逐一进行了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

      (1)  《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  《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述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3.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监事、股东代表进行监票、计
      票,会议主持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
      果如下:

      (1)  《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2)  《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3)  《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4)  《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5)  《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6)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7)  《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8)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90,96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5,600,000股,赞
            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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