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