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保特: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13日查看PDF原文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9年4月1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2019年5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阳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10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七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8,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8,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8,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8,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8,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8,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88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8,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仅为《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刚                          经办律师:邓隆炎

                                                陈  宇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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