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跃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13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656,1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4%。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
  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2018年发展及经营的实际情况,撰写了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
  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2018年发展及经营的实际情况,撰写了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656,1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2018年发展及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撰写了《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656,1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2018年发展及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未来发展方向及市场目标,公司拥有的资源基础,确定了2019年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656,1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2018年发展及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656,1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1.议案内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2018年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我司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我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
  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2018年发展及经营的实际情况,撰写了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656,1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汪心慧、杨振华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鹤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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