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正农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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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237号
致: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不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9年4月17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10:00在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四岭村头公司办公区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书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等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名,均为2019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6533.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0%。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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