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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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2019年5月13日14:00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西三路6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艾建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股份49,035,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69%,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该等人员均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49,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议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议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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