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国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1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度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度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王国军、王科学、十堰市海学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小存、王怡人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王国军、王科学、十堰市海学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小存、王怡人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14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伟琪、王清华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