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我通: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银行帐户被冻结的公告

2019年05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713      证券简称:任我通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银行帐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相关情况

    截至2019年4月9日,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关于王新刚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303民初5567号法院传票。原告王新刚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新刚货款及保证金共计962173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2018年10月31日,关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606民初14474号法院传票,原告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任我通汽
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4004.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2018年11月30日,关于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桂
0105民初576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198150.93元;

    (2)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

    (3)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货款基准利率即4.35%/年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服务费之日止);
    (4)驳回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2018年12月7日,关于周兴付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兴付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周兴付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所欠加工货款合计人民币1475794.95元及利息损失40341.92元。(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12月7日起诉当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2019年4月8日关于周兴付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606民初233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兴付支付加工费1470664.05元及利息(其中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合共48332.38元,另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加工费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周兴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5、2019年2月1日,关于兰州驾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
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甘0105民初226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及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2)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驾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539203.6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驾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

    (4)驳回原告兰州驾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2019年3月27日,关于金蕊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0101民初340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金蕊支付拖欠的代言费(第二次)30万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金蕊支付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金蕊支付拖欠的代言费(第三次)20万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金蕊支付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7、2019年3月29日,关于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605民初6280号法院传票,原告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343753.91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18
日为人民币287997.06元)及名义货价1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0500.00元。

    (3)请求判决原告对丰达投资公司根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HS201702126Z01)对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弘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杏坛农村信用合作社(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杏坛支行)物业租金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涉诉案件实际合理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5)原告对《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HS201702126R01)项下的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抵押权,对处置该租赁物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8、2019年4月2日,关于广州盟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111民初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盟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5437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4377.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州盟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

  9、2019年4月10日,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元昊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606民初6613号法院传票。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元昊金属实业有限
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元昊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0339.42元及违约金83455.60元,合计金额673795.02元。

    (2)判令被告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74907.86元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0、2019年5月9日,关于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605民初9256号法院传票。原告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10632144.9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存在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由于上述诉讼,公司存在账户被债权人申请冻结的情形,已被冻结的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冻结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      44488001040011206              18,788.55

支行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杏坛      08338800000349              3,004,420.82

中心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佛山市    2013014119020140538            72,957.60

分行杏坛支行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08318800003495              10,932.68

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801101000904467183            17,678.45

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801101000958015446              927.09

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新塘支行      38860188000061877              3,487.94

中国建设银行佛山顺德杏坛    44001667345053000402          1,236,344.68

支行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杏坛        0861800004585            28,648.45美元

支行

广发银行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111020511010001078              7,136.53

广发银行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111020588010000136              468.53

  三、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账户被冻结,冻结期间造成上述账户内被冻结的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给公司流动资金造成一定压力。

  四、公司的应对措施

  目前上述案件部分案件已经判决,仍在进行中的案件,公司将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尽快判决;公司亦积极与原告方沟通,促使对方尽快解除公司相关账户的冻结,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本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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