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光科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16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2902室(215000)
            电话:86-512-65588369    传真:86-512-6507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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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肖翔律师和徐其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19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各股东,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5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苏州新区嵩山路145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文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2019年5月8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最新的股份登记确认文件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29.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00万股的83.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案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列明议案经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02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02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02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02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02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02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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