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镭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16日查看PDF原文
                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锡澄路28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学斌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此议案已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公司董事会表决。


  同意股数8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此议案已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公司监事会表决。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2019年04月24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10)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1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审定的2018年财务报告编制了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对2019年度销售市场的预测及经营策略,并结合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考虑多种不确定因素,编制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及发展需要,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公司计划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的议案》议案
1.议案内容:

  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19]第23-00237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莫泂、李庆华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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