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碧光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86.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86.3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了《2018年度财务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86.3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为了实施公司战略,合理支配公司资源,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特制订《2019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86.3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86.3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86.3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借款事项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充盈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碧光,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清,公司股东、董事王耀,公司股东谭月容自愿无偿为公司2018年度申请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预计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018年6月25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碧光及其配偶洪文华,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清及其配偶于智丞,公司股东、董事王耀及其配偶曾青,公司股东谭月容为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方洪文华、于智丞、曾青为公司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现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未对上述事项作出决策,现特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确认。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86.3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鉴于公司现有股东均为关联股东,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由出席会议股东参与该议案的表决,此外该议案尚需监事会发表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挂牌公司净利润-2,640,630.93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挂牌公司实收股本总额20,000,000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权益12,245,006.50元、挂牌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累计金额-9,102,556.31元,挂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86.3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柏洪、宾芳梅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