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丰农科: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17日查看PDF原文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悦丰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2019】昊德股见证字第006号
致宁夏悦丰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悦丰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服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悦丰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于2019年5月16日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玉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方式、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告知的时间、方式、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所代表的股份为26,37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6,37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6,37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6,37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6,37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26,37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6,37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26,37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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