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环保: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17日查看PDF原文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关意字[2019]0515号


              关于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关意字[2019]0515号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市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质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范及行业标准,遵守勤勉尽责的执业道德,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开程序

  1.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4月2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召开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通知了全体股东。

  2.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10点至12点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学海道北侧1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会议召开实际地点、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部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25,8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8.5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有效凭证和手续,均为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就各项方案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进行了监督和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一十)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以上第(一)项至第(九)项、第(一十一)项议案其表决结果均为,同意股数25,8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第(一十)项议案其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90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马守栋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以上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的形成及会议决议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石慧来

                                          于澍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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