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恒数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17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34534          证券简称:曼恒数字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合川路2679号虹桥国际商务广场A座3A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清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265,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告编号:2019-023

  公司董事长周清会代表董事会作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65,4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主席黄相文代表监事会作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65,4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曼恒数字: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15)、《曼恒数字: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1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65,4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公告编号:2019-023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65,4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曼恒数字: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曼恒数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9-02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65,4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汪海飞、毕中周
(三)结论性意见


                                                                                  公告编号:2019-02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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